家属院门柱子倒塌伤人 所有者赔偿30余万元 |
2003年9月23日晚,河北省沧州市某学生张某去上晚自习,当她路过该小区门口时,被突然断裂倒塌的大门柱子砸倒将右腿砸伤,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经5个月的手术治疗后,张某的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因与小区所有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便将小区大门的所有人某石油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某石油公司作为大门及大门柱子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及时修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门柱,致其倒塌砸伤行人,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沧州市某区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2005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某石油公司赔偿张某各种费用总计31.8万余元。 石油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石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