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受制裁
2003年9月,某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一处按揭房产出售给舒某(当时被告尚未取得房产证,2005年11月取得产权证)。合同约定定金10000元,一年半之内办理过户,如果一年半之内没有办理过户,定金作为租金不予退还,房子仍归卖者所有。谁知,半月之后,房子涨价,某女士欲毁约,不想卖房子了。舒某找到某女士要求支付给某女士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某女士以身份证件丢失无法办理为名试图拖延到一年半之后,使买卖房屋变成租赁房屋。在舒某三番五次找到某女士要求办理过户无果后,于2006年2月一纸诉状将某女士诉到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取得财产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并且认为原被告协议所附期限也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附生效或者终止期限的合同,而是对履行期限的约定,而被告又故意违反合同,以种种理由拖延合同的履行,意图使合同不能履行从而达到毁约的目的。因此,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属于附期限合同而期限已过的辩驳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合同有效并主张双方继续履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